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全攻略

一、工资薪金未真实申报常见情形

(一)不按规定进行全员申报

1.多报人员分解高工资达到少缴个税的目的

2.少报人员少缴个税、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 虚列人员、分解工资被稽查

广东省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结果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多方面的损失。

(二)申报数据明显异常

1.单位员工的工资长期为0元、5 000以下的其他数值的,明显未如实申报;

2.部分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明显存在异常;

3.员工工资水平与高管工资水平明显不合理;

4.个税申报系统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

案例2 ”两税工资薪金差异异常被查

2022年以来,某市税局通过比对“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两税”联管,已查补企业所得税1 100万元、调减企业亏损1 396万元,查补个人所得税320万元。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为18 569万元,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仅17 756万元,两税工资薪金为何相差813万元。经查,纳税人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移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而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税务人员辅导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 62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55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三)乱筹划

1.薪酬较低员工代领薪酬

2.近亲属(友)代领薪酬

3.利用第三方劳务公司发放工资

4.利用账外收入发放工资

案例3 薪酬较低员工代领薪酬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通过个人卡对公司部分薪酬较高员工进行了税收“筹划”,即通过部分薪酬较低员工代领相关薪酬,公司发放工资后上述员工将相关薪酬转入公司个人卡,再由公司通过个人卡支付给薪酬较高员工,2019年发生金额共128.20万元、减免税率10%(个人所得税率从45%减少至35%)测算,“筹划”方案带来税收减免12.82万元。

案例4 近亲属(友)代领薪酬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公司2018-2020年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其近亲属(友)代为领取薪酬共计705.8万元。公司于2020年11月已经全部终止了相关人员代领薪酬安排,并且相关人员于2020年12月已经缴纳该期间代领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41.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其上述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案例5 利用第三方劳务公司发放工资被稽查

某上市公司《告知书》: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14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案例6 利用账外收入发放工资少缴税不合法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发布公告,披露经核查发行人31名管理人员的265个银行账户,发行人2018年-2019年度,使用财务总监和出纳共3张个人卡(由公司控制)对废料收入、薪酬发放等款项进行结算,其中通过该等个人卡发放工资薪金共258.95万元。公司称,相关人员补缴了通过个人卡领取薪酬涉及的相关个人所得税,该等个人卡均在2019年9月末前注销,相关收入、成本和费用均已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

案例7 利用账外收入发放工资少缴税不合法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发行人往期存在通过个人卡收取销售处理膜或废料款项、并用于发放员工薪酬或报销无票费用的情形。2017-2020年三季度使用个人卡代付员工薪酬累计1 078.27万元,主要是出于税收的考虑;公司称,使用个人卡收取销售处理膜或废料款项主要是出于收付灵活性的考虑。公司不存在人为通过个人卡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况,上述个人卡支付的职工薪酬,已于2020年11月、12月自查补缴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销售收入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8 利用账外收入发放工资少缴税不合法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发布招股书,披露2017-2019年,发行人存在通过曹某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对外收付款项,通过代收废料收入,代付员工奖金、保安工资总计2 418.44万元。公司称,通过个人卡发放员工薪酬系出于税务考量,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已于2019年9月停止使用个人卡,个人卡业务已经还原至相关报表科目,补缴了涉及的相关税费,并已就管理层取得的薪酬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海宁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或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企业相关税费缴纳、代扣代缴个税及增值税发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不可随意变更个税申报税目

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9 经营所得实为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被处50%罚款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9年4月聘请杜***、阮**、李**、胡**、郭**、杜**为**教育(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并支付相应课酬合计1 530 000元,以上人员向你单位提供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 530 000元。上述人员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 427.20 元,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晓玲等6人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税款428 922.34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 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 214 461.17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2022〕2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2020年10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案例10 利息所得岂能按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税二稽 罚 〔2022〕 5 号:

你单位2020年5月26日费-55号记账凭证记载,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469,158.93元,取得陈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大厅)代开的6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8 385 305.87元,税额83 853.06 元,价税合计8 469 158.93元。因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已缴纳”,你单位在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陈某在代开发票时,仅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13 368.44元,未按照“利息所得”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你单位2020年5月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 469 158.9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 677 061.17元,陈某已自行缴纳413 368.44元,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 263 692.7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 263 692.7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31 846.37元。

案例11 劳务费实为工资薪金,补税加罚款2400多万元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 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案例12 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税目被稽查

前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

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 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 767.25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三、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要分清

(一)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13 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7月,某公司给予困难职工王某生活补助费5 000元,9月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1 000元,9月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对参加面试的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500元。该公司发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 案例中王某若确实属于生活困难,给予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体检费,如果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人人有份,体检费用能够分摊到人头的,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如入职体检,特殊工种体检),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4 生活困难补助不合规被处罚

案情简介:南京某商贸公司效益不错,职工收入也不菲。近日市稽查局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却发现这家公司的员工人人生活都有困难,且年年都困难。原来这家公司近几年每年春节前都会给全体员工发放1 000元至10 0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税法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这笔补贴自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人员追问究竟有何困难,公司领导只能坦承以此名义发放奖金。最终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4万余元,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行为处以少扣税款50%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需要缴交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5 一次性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解除与职工李某劳动关系并给予李某一次性补偿金17万元,甲公司与职工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给予王某一次性补偿金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9.8万元,则李某、王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 (1)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部分:170 000-98 000=72 000(元);(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2 000×10%-2 520=4 680(元)。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经济补偿金并入工资薪金纳税,不享受免税优惠。

(三)误餐补助、午餐补助、免费就餐、餐费补贴

1.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午餐补助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职工内部食堂免费就餐

在往期国税总局举办的在线访谈上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也有不同观点:职工内部食堂餐费属于福利费,但不属于免税的范畴,所以职工食堂内部免费就餐应也缴纳个税。如果无法分清数额,则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认为呢?

4.出差餐费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与网友交流时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免征收个税。

(四)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货币性福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五)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问:防暑降温费免税吗?

国务院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目前仅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的四项。目前没有防暑降温费的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问:差旅费补贴(津贴)有没有统一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六)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医疗补助费、生育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严禁利用发票偷逃个税

案例16 以发票报销方式发放业务员提成被查处

某市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要求销售人员在外购买发票、虚构原材料入库单的手段,虚构生产成本,变相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追缴其少缴的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15万余元。

据该公司财务人员交待,公司内部有规定,销售人员必须提交等值的物料采购发票才能领取销售提成奖金,具体做法是:首先,公司销售人员从代开单位购买特定生产原料名称的发票、虚构原材料采购,回来上交公司会计审核确定为有效发票后,再到生产部办理虚假的原材料入库单据,凭借虚开的发票和入库单,销售人员才能领取到相应的销售提成款。经核实,该公司在检查年度通过这种方式发放的提成款有200余万元,均未合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7 通过高管控制的公司开票少缴税不合法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招股书申报稿,披露2018年公司某高管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开具咨询费发票报销形式领取公司薪酬合计24万元,发行人对高管以发票形式领取工资,实质为高管降低个人所得税负,对这一事项,发行人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补齐了相应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共计5.62万元。

案例18 利用虚开发票发放工资被稽查

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号: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六条,应追缴个人所得税2 954 322.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4 431 483.93元。

五、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风险大

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19 某企业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被追缴个税

案例20 股东直接拿钱走,不说理由,被视为分红处理

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将股本金31 000 000万元通过相关公司、个人银行帐户间接或直接支付给股东,应视为向股东分红,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 200 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款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 200 000元的行为,处于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 240 000元。

六、股权转让个税误区

(一)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

1.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

2.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种核定方法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1.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及各地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调整征税的案例。

2.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种核定方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属于正当理由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7号)曾经规定: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属于正当理由,但是文件已经作废,所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不再属于正当理由。

案例21 平价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X6年10月,王某以100万元投资创办M公司,20X9年7月31日, 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8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80万元。 20X9年8月1日,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以100万元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李某。王某认为平价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正确?

解析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净资产18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100)×20%=16万元。

(二)认缴制下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

1.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确定股权转让成本

3.应对技巧

案例22 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

股东刘先生于9月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300万元,刘先生占20%应出资6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黄女士。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240元,8月末所有者权益340万元(实收资本为24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

刘先生认为,其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缴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刘先生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68万元(340万元×20%) ,取得股权的原值应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其所转让股权的原值(不考虑转让费用)为0元。

应纳税所得额= 68-0元=68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68万元×20%=13.6万元。

你有什么好的筹划方案?

黄女士先增资100万(60万注册资本,40万资本公积,实际出资为0),那么增资后黄女士的股权比例=增资额A÷( 注册资本300 +未分配利润100+增资额A)=20%(公允价增资额A = 100万),增资完成后刘先生的股权被稀释到60÷(300+100)=15%,刘先生再减资,此时再按照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40×15%=51万元,成本为0,应缴个人所得税(51-0)×20%=10.2万元。

七、筹划“秘笈”不可信

案例23 利用小微企业核定少缴税不合法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发布招股书,披露考虑天津市、兰州市永登县、上海市等地注册该类公司享有一定的税收节税空间,通过小微公司领薪可为员工节省个税税负,因此自2018年起,公司员工、前员工或亲属在上述城市相继设立18家小微公司(8家个体户、8家个人独资企业、2家合伙企业)——公司通过向上述小微公司进行采购交易的方式为部分员工发放多份薪酬(对应领薪人员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劳务的实质),2018-2020年体外发放薪酬总额共计7 307.11万元、涉及人员共2 061人。

案例24 利用合伙企业发放工资少缴税不合法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2017年至2020年2月期间,员工持股平台百奥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曾以发行人现金分红代发行人向骨干员工发放薪酬补贴等费用。IPO前夕,发行人已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2017-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真实且完整地反映了前述代垫费用,并已于申报前向百奥科技归还了全部代垫费用;除已注销子公司济宁领先对应的代扣代缴税额2.93万元(应缴纳未缴纳)以外,发行人、广东菲鹏因体外代付薪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均已补缴完成,并取得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1365.32万元,滞纳金491.42万元。

案例25 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发放工资少缴税不合法

2021年11月16日晚,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慧博以咨询顾问采购形式,向寿光锐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室、潍坊市安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迈捷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以下简称“3家个人独资企业”)支付了422.53万元咨询服务费,该等费用中,379.17万元最终实际支付给公司的17名员工作为其薪酬的一部分。上述3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已注销,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发行人以咨询费的方式将422.53万元支付给3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又将相关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公司17位员工。发行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事项发生在2018年至2019年间,发行人经与税务局沟通2018年职工薪酬补税事宜,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完成了2018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个税及滞纳金的代缴,并取得了领薪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对于2019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相关员工已按时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通过汇算清缴报税。

案例26 “退税秘笈”不可信

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情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虚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 400元,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某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案例27 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被查处

厦门市税务部门在进行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刘某在仅取得单位内部培训证书、不符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填报了每年3 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厦门市税务局进一步审核发现,该纳税人在父母健在但不满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祖父母添加为被赡养老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经税务机关提醒,刘某承认错误并已按规定更正申报。考虑到该纳税人在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个人所得税申报技巧与实务操作

主讲:栾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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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申报技巧

二、个税申报风险

一、个税申报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操作事项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操作流程与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操作事项

四项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

2.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条。

3.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以取得的全部所得作为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同时,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收入额=稿酬所得×(1-20%)×70%。

4.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

(1)基本减除费用,60000/年。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

专项附加扣除,非常简单,以赡养老人为例说明

(4)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公益性捐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6)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5.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的办理

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即可,建议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方便、准确又快捷。基本上都是自动取数,自动计算,纳税人核对无误就可以进行申报了。若已预填的申报数据有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对应申报明细表或附表。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操作流程与技巧

1. 发起申报

登录APP,查看“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我要办税”或下方“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发起申报。

2. 简易申报

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简易申报”——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

3. 标准申报

确认选择后,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选择确认“任职受雇单位”——点击“下一步”——逐一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

4.已预填的申报数据有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对应申报明细表或附表。

点击进入收入列表界面后可根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进行收入的【新增】和【修改】。若存在某条收入信息非本人取得的情况,可进行异议申诉或删除。(操作后,相应收入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申诉”和“删除”都只能用于纳税人无此收入的情况;

▲“申诉”后,相应记录将进入税务系统内部异议申诉环节进行处理;而“删除”后,相应记录不进入异议申诉环节。

5. 合理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6.完善扣除信息

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的明细数据可进入对应详情界面点击进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新增】、【修改】、【删除】、【申诉】等操作。

①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②其他扣除项目

③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④专项附加扣除

⑤个人养老金扣除

(2022年新增)

专项附加扣除(根据采集事项事实计算,不支持修改)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也可点击首页轮播图“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

个人养老金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2022年新增)

7. 减免税事项

点击进入“税款计算”页面,可点击【减免税额】模块进入新增相关信息,确认结果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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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核对无误完成申报

对“收入”、“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等项目一一核对或填报——点击“下一步”——系统根据计算结果在左下方显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9. 退税或缴税

申报结果为退税的,您可点击“申请退税”,选择已绑定的银行卡,点击“提交”,完成申报。经税务机关和国库审核同意后,退税款即可直达您的银行账户。如未添加银行卡,可选择“添加银行卡信息”。

申报结果为缴税的,则跳转到缴税页面,您可点击“立即缴税”,通过三方协议支付、云闪付、银联卡支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完成缴税。

若您收入不足12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额≤400元,申报提交后无需进行缴款(点击【享受免申报】即可)!

10.汇算申报有误的处理

(1)申报成功,但尚未补缴税款或无退税金额,可以作废申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登录,点击【办税】——【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已完成】——【2022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记录】,完成作废。

注:作废数据不可恢复,可重新进行填报。

(2)申报成功,且退税申请处于税务审核环节,需先撤销退税申请后,再办理更正申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登录,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2022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退税记录】,点击【撤销退税】。

回到首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2022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记录】——【更正】,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更正相应内容,确认后,点击【下一步】——【更正申报】即可。

(3)申报成功,已完成退税或已补缴税款,请更正申报,多退少补。

回到首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2022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记录】——【更正】,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更正相应内容,确认后,点击【下一步】——【更正申报】即可。

温馨提示:

年度汇算期间每月您可在手机APP端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上限只有5次!超过上限后如需更正或作废申报,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个税申报风险

(一)工资薪金未真实申报

(二)随意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

(三)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不清

(四)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未代扣个税

(一)工资薪金未真实申报

1.虚构人员、分解工资或隐瞒人员不申报

2.申报数据明显异常

(1)单位员工的工资长期为0元、5000以下的其他数值的,明显未如实申报。

(2)部分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明显存在异常。

(3)员工工资水平与高管工资水平明显不合理。

3.个税申报系统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

4.向员工发放补贴、津贴等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5.其他各种违规“筹划”发放工资

案例1 虚列人员、分解工资被稽查

广东省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结果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多方面的损失。

案例2 薪酬较低员工代领薪酬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通过个人卡对公司部分薪酬较高员工进行了税收“筹划”,即通过部分薪酬较低员工代领相关薪酬,公司发放工资后上述员工将相关薪酬转入公司个人卡,再由公司通过个人卡支付给薪酬较高员工,2019年发生金额共128.20万元、减免税率10%(个人所得税率从45%减少至35%)测算,“筹划”方案带来税收减免12.82万元。

案例3 近亲属(友)代为领取薪酬

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公司2018-2020年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其近亲属(友)代为领取薪酬共计705.8万元。公司于2020年11月已经全部终止了相关人员代领薪酬安排,并且相关人员于2020年12月已经缴纳该期间代领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41.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其上述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案例4 ”两税工资薪金差异异常被查

2022年以来,某市税务局通过比对“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两税”联管,已查补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调减企业亏损1396万元,查补个人所得税320万元。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为18569万元,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仅17756万元,”两税”工资薪金为何相差813万元。经查,纳税人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移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而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税务人员辅导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2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55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二)随意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

1.税目混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问1.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2.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5 经营所得实为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被处50%罚款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9年4月聘请杜***、阮**、李**、胡**、郭**、杜**为**教育(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并支付相应课酬合计1,530,000.00元,以上人员向你单位提供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530,000.00元。上述人员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427.20元,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晓玲等6人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税款428,922.34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14,461.17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税二稽罚〔2022〕2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2020年10月1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案例6 利息所得岂能按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德税二稽罚〔2022〕5号:

你单位2020年5月26日费-55号记账凭证记载,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469,158.93元,取得陈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大厅)代开的6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8,385,305.87元,税额83,853.06元,价税合计8,469,158.93元。

因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已缴纳”,你单位在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陈某在代开发票时,仅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13,368.44元,未按照“利息所得”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计算,你单位2020年5月向陈某支付借款利8,469,158.9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7,061.17元,陈某已自行缴纳413,368.44元,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3,692.7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63,692.7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31,846.37元。

案例7 劳务费实为工资薪金,补税加罚款2400多万元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三)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不清

1.企业员工取得的福利费、困难补助费是否免纳个所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8 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7月,某公司给予困难职工王某生活补助费5000元,9月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1000元,9月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对参加面试的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500元。该公司发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案例中王某若确实属于生活困难,给予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体检费,如果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人人有份,体检费用能够分摊到人头的,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如入职体检,特殊工种体检),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9】生活困难补助不合规被处罚

案例9 生活困难补助不合被处罚

案情简介:南京某商贸公司效益不错,职工收入也不菲。近日市稽查局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却发现这家公司的员工人人生活都有困难,且年年都困难。原来这家公司近几年每年春节前都会给全体员工发放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税法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这笔补贴自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人员追问究竟有何困难,公司领导只能坦承以此名义发放奖金。最终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4万余元,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行为处以少扣税款50%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2.企业员工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免纳个所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请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需要缴交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案例10 一次性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解除与职工李某劳动关系并给予李某一次性补偿金17万元,甲公司与职工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给予王某一次性补偿金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9.8万元,则李某、王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1)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部分:170000-98000=72000(元);

(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2000×10%-2520=4680(元)。

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经济补偿金并入工资薪金纳税,不享受免税优惠。

(四)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未代扣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11 某企业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被追缴个税

案例12 股东直接拿钱走,不说理由,被视为分红处理

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将股本金31,000,000.00万元通过相关公司、个人银行帐户间接或直接支付给股东,应视为向股东分红,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款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的行为,处于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4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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