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物卡、加油卡、ETC卡的性质
购物卡、加油卡、ETC卡均属于预付卡性质的预付卡。
购物卡又分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 |
加油卡 | 加油卡属于售油单位销售的单用途预付卡。 |
ETC卡 | ETC卡是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的单用途卡。 |
(二)单用途卡的税务处理
1.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多用途卡的税务处理:
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多用途卡的销售方与售卡方一定不是同一个纳税人。
1.出售方销售或者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办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应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二、案例解析购物卡、加油卡、ETC卡的财税处理
(一)购物卡的财税处理:
案例1 某售卡机构销售给秋月公司10万元的卡,可以在万世集团旗下的所有门店进行消费,售卡机构按销售金额的3%向万世集团收取手续费,2022年秋月公司在刷卡购物时,花掉了5 650元,所购货物成本为3 800元,售卡机构、万世集团及秋月公司的账务处理及开票情况如下:
售卡方:
1.售卡机构销售购物卡时,售卡机构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00 000
2.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97 000
贷:银行存款 97 000
3.结算手续费时,售卡企业可以向万世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3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830.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
销售方万世集团各门店:
4.秋月公司刷卡购物时,万世集团所属门店确定收入和销项税额。但是不得向持卡人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因为在购卡时已开过发票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5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800
贷:库存商品 3 800
5.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97 000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97 000
销售方万世集团各门店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如果售卡方收取手续费开具的是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借:销售费用 2 830.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9.81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3 000
购卡方秋月公司:
6.秋月公司取得购物卡时,只能取得售卡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未实使用)。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7.秋月公司持卡消费或作为福利费发放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如商场购物小票、员工领用明细等。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列支) 1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00 000
(二)加油卡的财税处理:
加油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属于销售方与售卡方是同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发售加油卡的发卡方即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售卖加油卡时,应按预收账款的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售油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售卡时不开具普通发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站一律按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温馨提示: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不要在购卡环节要求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2 某市加油站销售给秋月公司10万元的加油卡,秋月公司加油花掉了5 650元,所购货物成本为3 800元,加油站及购卡方秋月公司的账务处理及开票情况如下:
加油站:
(1)加油站向秋月公司销售加油卡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只给付加油卡。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100 000
(2)秋月公司刷卡加油后,加油站依法确定收入和销项税额时,加油站向秋月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5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800
贷:库存商品 3 800
购卡方秋月公司:
(3)秋月公司取得加油卡时,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依请款单、转账凭证等内部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4)秋月公司持卡加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5 650
(三)ETC卡的财税处理:
ETC卡属于单用途卡。用ETC卡充值缴费的,可以开具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情况为:
1.充值时索取发票的,只能开具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这种发票收票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充值时不索取发票、待实际消费后索取发票,可以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收票方可以发票上的税额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购卡方消费后可以自主在网上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多次通行费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发票。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据上注明的金额÷(1+3%)×3%;
温馨提示:如果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在ETC充值时选择不开具发票,消费时一并开具征税的普通发票。
案例3 春拾公司向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充值过路费10万元,春拾公司本月使用高速费了5 150元,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及春拾公司的账务处理及开票情况如下:
高速公路运营公司:
1.春拾公司向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账户付款时,选择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100 000
2.春拾公司实际缴纳高速费后,高速运营公司应当确定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5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
春拾公司:
3.春拾公司向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进行ETC卡充值时,此时,可以取得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如果取得,则无法再取得征税的普通发票),所以,春拾公司选择不索要发票,依据转账单等内部凭证记账:
借:其他应收款——过路费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4.春拾公司实际缴纳高速费后,可以自主在网上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从而计算抵扣进项税。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5 150÷(1+3%)×3%=150
借:管理费用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
贷:其他应收款——过路费 5 150
(四)购物卡、加油卡、ETC卡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区别:
购物卡 | 在购卡和充值时应当向购卡人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在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时,销售方依法确定收入和销项税额,但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 |
加油卡 | 如果购油单位在充值、售卡时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用户凭卡加油后,则不能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油单位在充值、售卡时不开具普通发票,则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TC卡 | 如果购卡单位在充值时开具了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则用户消费后,则不能向用户开具征税的普通发票。如果购卡单位在充值时未开具发票,则用户消费后,则可以向用户开具征税的普通发票。 |